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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起,周方明,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013号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张春起,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陶庄。被执行人周方明,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陶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10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