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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洪中责令退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956号被执行人:王洪中,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被执行人王洪中犯盗窃罪判处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4刑初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千一百八十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启明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代理审判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平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