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182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另案被告)与另案原告)、朱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另案被告),朱威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1820、18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另案被告):杜建明,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另案原告):无锡市中新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大浮镇杨巷张桥。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芸,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中新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瑞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5819号、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8月。二、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涉的期间:2013年9月1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中新瑞公司为杜建明缴纳工伤保险。四、受伤时间:2015年2月12日。五、工伤认定情况: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27日认定杜建明所受伤害为工伤。六、医疗费数额:1685.81元。七、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6年5月18日认定杜建明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八、住院天数、停工留薪期:2015年2月12日入院至2015年2月25日出院、2016年3月2日入院至2016年3月12日出院;杜建明向公司提交病休单17个月,公司同意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九、杜建明的月工资待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946元。十、杜建明申请仲裁的时间:2016年7月8日。十一、中新瑞公司已支付杜建明的费用:已支付杜建明受伤后工资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次由公司支付;护理费已支付杜建明9580元;已垫付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社会保险自理部分4672.50元。十二、杜建明的仲裁请求:要求中新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元、医疗费2041.51元、护理费14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3390元、加班工资53973元、双倍工资36685元。十三、仲裁结果: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8日解除;二、中新瑞公司支付杜建明停工留薪期工资404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三、对杜建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十四、杜建明的诉讼请求:要求中新瑞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元、医疗费2041.51元、护理费14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3390元、加班工资53973元、双倍工资36685元、鉴定费313元。十五、中新瑞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需向杜建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46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杜建明于2013年9月1日与中新瑞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存在二倍工资问题;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杜建明主张17个月,中新瑞公司认可12个月,杜建明明确不申请鉴定,且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载明停工留薪期无需延长。因此,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12个月计算;3.关于加班工资。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可的中新瑞公司工资发放清单中,已经明确杜建明出勤天数、加班天数、工资数额,杜建明对其投入的劳动应该获得的报酬均无异议,未有证据证明杜建明在中新瑞公司应发、实发月薪外,曾向中新瑞公司主张过加班工资,可见杜建明认可中新瑞公司应发、实发月薪中,已经包含了杜建明劳动的全部所得。杜建明现再要求中新瑞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不予支持;4.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次杜建明住院期间中新瑞公司为购买饭票等支出月500元左右,第二次住院期间工伤保险核发200元,中新瑞公司应当支付给杜建明;5.关于护理费。该费用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核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中新瑞公司要求抵扣没有依据。退言之,中新瑞公司已支付杜建明护理费9580元,杜建明两次住院共计24天,中新瑞公司已足额支付,现杜建明再主张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没有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新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杜建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139943.01元。二审相关情况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存在争议,但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苏02民终1820、1821号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由上诉人杜建明负担。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