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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怀安与张胜利、李同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安,张胜利,李同玉,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255号原告李怀安,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张胜利(张胜民),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同玉,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高新区。被告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南段254号石化路口南50米路东。原告李怀安与被告张胜利、李同玉、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怀安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志勇代理审判员  宗晓晓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