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30民初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奎海诉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17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对原告王奎海诉被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0230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30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9行“原告王奎海与被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王奎海与被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判员代世红”补正为“审判长代世红”。审 判 长  代世红人民陪审员  李桂英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