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继灵、钱洪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继灵,钱洪良,苏继旺,李贻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郑继灵,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广泰房地产评估公司聊城分公司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钱洪良,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建筑总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苏继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城市信用社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贻广,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城市信用社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郑继灵与钱洪良、苏继旺、李贻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洪良、苏继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贻广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