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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俊对韩国立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韩国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2民督42号申请人:刘俊,男,1972年9月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通榆县。被申请人:韩国立,男,1970年3月6日,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韩国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佳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