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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16号原告:淄博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房家庄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784268114。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被告: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0894627A。法定代表人:聂祖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600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6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76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杜洪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娜娜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