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邵福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荣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的厂房已于2015年年底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其法人代表蔡荣付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