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05李翔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翔,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住溧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8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5日被取保候审,7月19日被逮捕。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翔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志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翔从不正当渠道购进袋鼠精药片等假药,并在其实际经营的溧阳市溧城美满计生用品商店内予以销售。2017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翔以30元的价格销售袋鼠精药品1粒给他人。2017年3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极品伟哥药品6粒、袋鼠精药品18粒、Vigour300(小瓶)药片8粒、Vigour300(大瓶)药片29粒、虫草鹿鞭王胶囊10粒、Viagra100药片24粒、LEVITRA胶囊21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以假药论处。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翔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翔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翔在溧阳市溧城镇湾里村208号注册登记经营“溧阳市溧城美满计生用品商店”,登记经营者为被告人李翔之妻陈某,经营范围为计生用品零售。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翔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袋鼠精”、“虫草鹿鞭王”等药品予以出售。其中,2017年3月19日晚上,王某在被告人李翔经营的“溧阳市溧城美满计生用品商店”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购买了“袋鼠精”药品1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翔店内查获并扣押了待销售的“极品伟哥”“虫草鹿鞭王”等药品。其中,“袋鼠精”18粒、Vigour300(小瓶)8粒、Vigour300(大瓶)29粒、虫草鹿鞭王胶囊10粒、Viagra100药片24粒、LEVITRA胶囊21粒,共计110粒,经鉴定,药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李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李翔的供述,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翔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翔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翔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翔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翔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依法扣押的“袋鼠精”18粒、Vigour300(小瓶)8粒、Vigour300(大瓶)29粒、虫草鹿鞭王胶囊10粒、Viagra100药片24粒、LEVITRA胶囊21粒,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