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开强、秦顺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开强,秦顺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住临高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利姣,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顺龙,曾用名秦小龙、秦路,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住临高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琼9024刑初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等十多人到临高县临城镇星乐迪量贩式KTV561包厢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2时许,因店方未同意延长营业时间,并关停该包厢音乐后,包厢内的秦华君(另案处理)将该包厢内的财物进行打砸。随后,秦开强、秦顺龙、秦华君等人离开KTV并在一楼出口处避雨。星乐迪经理徐某、厨师吴某某及吴某某的妻子徐某在得知包厢财物被打砸后,先后来到一楼出口处找秦开强和秦顺龙等一伙人理论赔偿被打砸物品的问题。商谈未果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秦开强手持一把弹簧刀将徐某右大腿捅伤,而被告人秦顺龙则手持一根类似钢管的物体将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我在星乐迪KTV四楼值班,经理徐某让我们保安去一楼,我们三个保安到一楼后刚走出电梯,就看到一名男子跑过来殴打KTV厨师吴某某,接着又有几名男子冲过来,我当时就拦住一名男子,剩下的几名男子就冲过去殴打吴某某和徐某,我跑到物业警务室去找物业保安拿手机报警回来后,打架的那个地方人已经走散了,我上去四楼,就看到吴某某头部流血,脸被打肿,身上衣服沾血,徐某右边大腿部位被刀戳伤,徐某头部、脸部、背部都受伤了。后来,我们店的工作人员就把吴某某和徐某送到医院了。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22时许,我在星乐迪KTV上班至2时30分许,561包厢的音乐停了后,就听到561包厢内传来打砸的声响,我和其他搞卫生的服务员就赶过去查看,看到七、八个人从里面出来向楼下走去,我们进入包厢后,发现包厢内的一些设备被打砸损坏,我们就向徐某经理汇报。搞完卫生后,我看到徐某经理浑身血躲藏在三楼上四楼的楼梯下,徐某头部也被打伤。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底的某一天晚上23时许,苏生叫我跟他一起去星乐迪KTV唱歌。到2时许,包厢音响关闭后,秦华君就拿一张高脚凳砸点歌屏几下,之后我们就一起走出去。下楼到一楼时,因为下雨很大,我们就在一楼出口那里避雨,我看到对方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和秦华君及另一名男子站在我对面正在商谈我们赔偿打砸包厢损失的问题,接着我看到对方有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和一名女子站在电梯门口,正在和我们那边的其他人争吵,并且光着上身的男子手持一根铁棍。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我们那边的男的就一起冲上去殴打那名光上身的男子和那名女子。当时在旁边的几名保安就上前劝阻,我和同包厢的其他女子也上前去劝阻,打了一会,双方就散开了。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7日2时许,我听到说561包厢被打砸了,就到一楼电梯口找到那伙人,并叫他们到楼上协商赔偿事宜,但那伙人说我冤枉他们就开始动手殴打我,我就还手跟他们打。后来,三名保安和厨师吴某某赶到现场,但三名保安被对方控制动不了,其他人就围着我和吴某某进行殴打。我感觉右大腿一阵刺痛,低头一看发现大腿被刀捅伤流血,就往楼上逃避。当时场面很乱,我没看清楚对方谁持刀打伤我,吴某某的头部被打伤。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7日2时许,我听说KTV包厢内的财物被客人砸坏了,经理徐某正在一楼跟客人理论后,我到一楼电梯口门口旁边找到他们,当时徐某和一名保安跟客人理论打砸包厢赔偿的事情,我老婆徐某也站在那里,我就听到其中的一名男客人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把你们整个店砸烂完”,我说“店是老板的,你砸就砸吧”,有一名男子就踹我大腿,我老婆就过来把我拉走,这时候那些客人就持棍子打我和我老婆,之后我就被那些客人抱住并把我撂倒了,就有三四个客人把我按住在地板上,拿棍子打我头部和身上,我老婆就劝他们不要打我了,我老婆拦他们的时候也被他们打了。6.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7日2时许,我听到KTV经理徐某说包房被砸后,我就跟徐某还有一个保安坐电梯到一楼,我就听到有人问,你们为什么砸坏包厢的东西,这时候我的老公吴某某站在人群里面,有个年轻人跟我老公对了一句话后就用脚踢我老公,我看到后就把我老公推开,这时有一个年轻人拿出一把匕首,我就把我老公推走,忽然我的后背被木棍打了一下,我一边把我老公推走他人就从后背打我的头部和背部,到一楼楼梯口拐角处准备上楼时,那些人又追过来把我打倒在地,我起来看到有三个人持木棍在打我的老公,我就叫那些人“你们不要打我老公了”,那三个人殴打我老公几分钟就跑了。7.被告人秦开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上,我跟朋友去星乐迪KTV唱歌,玩到大约1点多钟的时候,我在包厢外面跟一个服务员聊天,这时候小米就跑出来跟我说秦华君在包厢里面砸电视,我就进包厢看了一下,说了秦华君几句,但是秦华君还继续砸,之后我就下楼了,包厢里的人也陆续下到一楼,因为外面在下雨,我们就在一楼等,没多久,KTV经理、一名保安和一个女子来到楼下,经理跟秦华君说了几句话,突然不知道谁推了一下,双方就打了起来。我的头不知道被谁打了一下,我看到地上掉了一把匕首就捡了起来,这时候我的背部又被人拿钢管打了两下,我一生气,就拿匕首追了上去,我拿匕首捅伤了星乐迪KTV的一名男子的大腿,之后我就逃离了现场。8.被告人秦顺龙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我去星乐迪KTV喝酒。到了KTV结束营业的时候,秦华君拿起包厢里的圆凳子砸了包厢里的点歌台,包厢里的人都拦住秦华君,之后我们就一起下了楼。当时下雨,我们在楼下等的时候,星乐迪KTV的工作人员来到一楼,不知道为什么双方就打了起来,我没有注意到是谁先动手。我听到我们村的人有人被打流血了,我就冲了出去,冲进去的时候,苏生刚好拿着钢管冲出来,我接过苏生的钢管继续走进去,这时候,星乐迪的一个女性工作人员过来拉住我,我就拿那根钢管打了她一下,然后我就被秦华君拉走了。9.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鉴(法)字[2016]109号、132号、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10.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字[2016]1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一套无线话筒(BF-VIP16),一个无线摇麦,一个墙板;一个触摸屏、一张高凳、一个六合一、一扇机柜门、一张电视玻璃、五套杯子(60)个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叁仟肆佰叁拾陆元(¥:3436元)。11.儋州市人民法院(2012)儋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刑释字(2012)21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秦开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全案还有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徐某、吴某某、徐某的住院病历,证人袁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秦开强、秦顺龙的辨认笔录,秦开强、秦顺龙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在公众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开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秦开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被告人秦顺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开强不服,提出上诉称:1.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其仅对一人造成伤害,应以其本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而不是以全部受害人的伤情对其量刑;3.其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定罪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的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称:1.被害人与秦开强等人系在商谈赔偿事宜时发生肢体冲突,继而相互殴打,并非秦开强单方殴打被害人,且被害人方在发生冲突时手持器械,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判认定秦开强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系认定事实不清;2.秦开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不准确;3.秦开强仅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危害结果,应以其本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而不是以全部受害人的伤情对其量刑;4.秦开强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秦顺龙不服,提出上诉称:1.其并未参与秦华君打砸KTV包厢设施的行为,后在双方商讨赔偿的过程中,是对方持械与其等人发生争吵从而导致互殴,对方对此应负有责任,原判对上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2.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与秦华君(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8月26日23时许开始在临高县临城镇星乐迪KTV561包厢消费,至次日凌晨2时许,因店方不同意延长营业时间并关停该包厢音乐,秦华君打砸包厢内财物。为此被害人徐某、吴某某、徐某等人找秦华君、秦开强、秦顺龙等人理论并商谈赔偿问题。其间,双方发生冲突,秦开强持刀将徐某捅伤,秦顺龙持钢管将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吴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的事实清楚。一审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在同伴因打砸包厢设施遇被害人徐某等人理论时,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故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关于仅应以秦开强所造的犯罪后果对其量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秦开强、秦顺龙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且不属从犯,均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负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秦华君打砸店内财物,被害人徐某等人作为店内工作人员,找秦华君、秦开强、秦顺龙一行人理论在情理之中,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据理不足;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秦开强、秦顺龙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两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且秦开强系累犯,一审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予以量刑,并已对二人当庭认罪的态度予以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综上,秦开强、秦顺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开强、秦顺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 良审判员 杨 挺审判员 李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