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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维壮申请执行李世乐、李万明、商城县河凤桥乡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壮,李世乐,李万明,商城县河凤桥乡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壮,男,汉族,2002年11月1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世乐,男,汉族,2003年12月29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万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商城县河凤桥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壮与被执行人李世乐、李万明、商城县河凤桥乡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