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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长清与顾权贤、顾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清,顾权贤,顾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407号原告:顾长清,男,194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权贤,女,192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顾伟,女,195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长清与被告顾伟、顾权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顾长清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已减半),由原告顾长清负担。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