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案外人周情国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周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异12号案外人:周情国,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吴丽,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周斯龙,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吴丽与被告周斯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黔0222执保41号执行裁定,查封周斯龙所有的机号为AVJT101823,机型ZX330-3G的日立挖掘机一台。案外人周情国对该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周情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周情国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情国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金 晶人民陪审员 敖盛良人民陪审员 王学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