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金燃、寇冬梅与胡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然,寇冬梅,胡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37号原告:胡金然,男,200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理人:寇冬梅,女,系胡金然之母。原告:寇冬梅,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全,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胡金然、寇冬梅与被告胡全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胡金然、寇冬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金然、寇冬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