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顾建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建平,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8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建新、邱影(实习),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建平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建平及其辩护人陈建新、邱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顾建平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真博苑11幢丙单元102室盛某2家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以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真博苑17幢乙单元302室(经查,该房屋在2012年10月其离婚时已转让给其前妻徐海燕)作为抵押,骗得被害人盛某人民币10万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并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盛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借条、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顾建平有劣迹,且将赃款用于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建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建平系坦白、无前科,建议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顾建平退赔给被害人盛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亮审 判 员 周 运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