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永付、罗永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付,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梁永付,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6110011510。被执行人罗永,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6303171510。申请执行人梁永付与被执行人罗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922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