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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万普(北京)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万普(北京)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3682号原告:王丽萍,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万普(北京)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807室。法定代表人孙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骁,男,1983年2月9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住公司宿舍。原告王丽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万普(北京)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6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家庭旅行卡注册表》,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旅游信息服务,期限8年,原告当天支付被告5000元服务费用。原告现以被告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推荐了部分旅游信息服务。本院认为,旅游服务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原告不愿继续接受被告服务,本案合同应予解除,相应费用应予退还,但被告已提供了部分服务,故本院对应退还数额予以酌定,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普(北京)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丽萍服务费四千元;二、驳回原告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玉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茹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