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南路30号中益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庆隆,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铁塔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7324843460。法定代表人卢殿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与上诉人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40元、上诉人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荀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