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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319沈萍与万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万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沈萍,女,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牛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国文,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沈萍与被执行人万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万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萍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国文名下并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万国文名下有不动产京城豪苑119、120号、关河西路116号,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但因上述房产均为与其前妻谈春共同共有,在分家析产之前本院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