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志勇与刘会岭、高彦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勇,刘会岭,高彦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30号原告:周志勇,男,汉族,1950年2月20日生。被告:刘会岭,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被告:高彦云,女,40岁左右。原告周志勇诉刘会岭、高彦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志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志勇承担。审判长 黄志军审判员 孟庆东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