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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志勇与刘会岭、高彦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勇,刘会岭,高彦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30号原告:周志勇,男,汉族,1950年2月20日生。被告:刘会岭,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被告:高彦云,女,40岁左右。原告周志勇诉刘会岭、高彦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志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志勇承担。审判长  黄志军审判员  孟庆东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