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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苏兰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新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桐山街道办祥文福村9组。法定代表人吕一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潘苏兰,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宁远县新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乐翠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