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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晓丽与XX远、李俊明等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丽,XX远,李俊明,赵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保11号申请人:马晓丽,女,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XX远,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李俊明,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赵淑霞,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申请人马晓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其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晓丽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马晓丽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