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皮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皮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531号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建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勤,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皮丽萍。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皮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皮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皮丽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皮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旷 杰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