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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黎文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文旺,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文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文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黎文旺因与被害人黎某1的母亲廖某华有土地纠纷,持柴刀窜到本市平山镇田坪水波村,将黎某1种植的18棵龙眼树砍毁。经鉴定,黎某1被损毁的果树价值11200元。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文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文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黎文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由法庭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黎文旺因被害人黎某1的母亲廖某华砍毁其龙眼树,持柴刀到高州市平山镇田坪水波村的坪底、大窝及黎某1家的旧屋门前将被害人黎某1种植的18棵龙眼树砍毁。经鉴定,黎某1被损毁的果树价值11200元。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黎文旺于1957年4月20日出生。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黎文旺处扣押作案工具柴刀一把。5、公安机关调解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黎某1被故意毁坏财物案、黎文旺被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6、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黎文旺患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7、黎文旺前科劣迹数据:证实黎文旺无犯罪记录。(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黎某1陈述:2016年12月6日中午,我妻子冼耀珍从自己山岭回来时,我种在坪底和大窝的龙眼树还是完好无缺的。2016年12月7日早上8时,我去到坪底和大窝,发现自己种在那在龙眼树被人故意毁坏17棵,其中坪底被毁龙眼树4棵,品种是储良;大窝被毁龙眼树13棵,品种是石夹。每棵龙眼树都是根部往上约十厘米处被人用刀沿着木身砍了一圈,都砍掉了树皮,树虽然没被砍断,但是已不能存活,我的龙眼树位于大窝的13棵已种了二十年,位于坪底的4棵已种了二十三年,去年每棵被毁的龙眼树都是都有挂果,平均每棵龙眼树挂果约有二百市斤。我夫妻从来没有和人结怨,2016年年中,我母亲廖某华从水埒边自己种的竹林处砍了一些竹子来做排栅。同村的黎文旺看到,便说那些竹子是他家的,把剩下的所有竹子都砍掉了。我母亲很生气,便拿刀砍了黎文旺种在竹林旁的五棵龙眼树,黎文旺一直怀恨在心。2、冼耀珍(黎某1的妻子)陈述:我家除了我丈夫黎某1来报的被人砍毁的17棵龙眼树之外,还有在我家祖屋门口那里的一棵龙眼树也被砍了,那棵龙眼是储良树,是我嫁过来之前就已经有的了,我嫁过来都有25年了,到现在应该有27年了,树冠高约5米,宽有六、七米,树头直径约40厘米左右,损失价值多少我也不知道。(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文旺供述:我于2015年年中,我到我村大地我家的竹林处砍了些竹子来做蕉桩,黎某1的父亲黎永明和母亲廖某华就提出意见,认为那片竹林是他们种的,我无权占有。我便到田坪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为我分清该争议竹林的权属问题。村委会一直不为我处理,只要求双方保持现状。后来黎永明因病去世,我也就暂时将这事放了下来。到2016年年中,廖某华去该争议竹林砍竹子来用。我很生气,认为廖某华违反了村委会的协议。我便将该竹林的竹子一下子砍光了。廖某华认为我故意毁坏了她的竹子,很生气,便先砍了竹林边上我种了二十年以上经过嫁接的储良品种的龙眼树,共有5棵。随后几天又砍了7棵我种在燕子的经过嫁接的储良品种的龙眼树,后来我又发现我种的香蕉被人故意损毁了29棵。我一气之下,2016年12月6日中午,我便手拿柴刀分别去到我村的坪底、大窝和黎某1家的旧屋门前,一共砍了十几棵黎某1的龙眼树。在坪底砍了几棵,在大窝砍了十几棵,在黎某1屋门前砍了一棵。总数多少我自己也记不清了,我肯定砍的龙眼树不超过二十棵。我当时很气愤,也没有留意到细节,我只砍树的根部,绕着砍了一圈,没有砍断,这样树就不能再活了,我也没留意树的品种和年龄。树有大有小,但应该都有十几年以上的树龄了。(四)鉴定意见高价鉴字[2016]年第(A1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黎某1被损毁果树价值11200元。(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进行现场勘验,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文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文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黎文旺能坦白认罪,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文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文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胜人民陪审员  赖红华人民陪审员  柯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