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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学平与费涛、辽源艾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瑞福寿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胡冬佳、韩建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百信化工有限公司,金学平,费涛,辽源艾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瑞福寿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胡冬佳,韩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监8号申请人:辽源市百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学平,现住址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费涛,现住址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艾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杰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福寿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博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冬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冬佳,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韩建奎,现住址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受理的金学平申请执行费涛、辽源艾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公司)、吉林省瑞福寿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寿公司)、胡冬佳、韩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源百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辽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辽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内容:一、被告费涛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金学平1469万元;二、如被告费涛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还款,被告艾特公司、瑞福寿公司、胡冬佳、韩建奎在各自担保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数额依序分别为1469万元、930万元、1080万元、50万元)。本案诉讼费109,940.00元减半收取为54,97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金学平负担。2017年3月2日,金学平与百信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学平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费涛的债权人民币1469万元全部转让给百信公司,该笔债权是由艾特公司、瑞福寿公司、胡冬佳、韩建奎担保的。并先后于2017年5月13、19号,2017年6月5、19号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列被执行人均在协议书和通知书上签字,并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金学平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百信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以正式书面形式告知本案全部被执行人,并且得到他们的认可。百信公司据此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辽源百信化工有限公司为以(2015)辽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群利审判员 :李冀超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项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