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解放西街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解放西街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4行初69号原告:张海峰,男,汉族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解放西街派出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71号。法定代表人:吴学林,该所所长。原告张海峰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解放西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予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海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峰负担。审 判 长 万 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