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俊英与彭清洪、赵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英,彭清洪,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四川省省双流县人,现住敦煌市。委托代理人:黄位,男。被执行人:彭清洪,男,四川省蓬溪县人,住敦煌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威,男,甘肃省瓜州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与被执行人彭清洪、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65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俊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清洪、赵威给付欠款80000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8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于2017年2月27日以案件申请标的额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马俊英撤回执行情况属实,且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