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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丁世俊、杨建勋、郝埃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建勋,郝埃云,丁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6-3。法定代表人于玉宝,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勋,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埃云,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丁世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大连煜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世俊、杨建勋、郝埃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世俊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号27101223XXXX00187477内存款元、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号271012230XXXX015142内存款元、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郭家湾支行账号271012340XX000093007内存款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县大柳塔神东矿区支行账号2610062XXX22686075内存款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261006310XX751155内存款元、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1028XXX322内存款元、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1036XXXX8721内存款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