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炳荣、普建英、徐小江申请执行车倩汀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炳荣,普建英,徐小江,车倩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22号申请执行人徐炳荣,男,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村。申请执行人普建英,女,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村。申请执行人徐小江,男,住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村。被执行人车倩汀,男,住元谋县黄瓜园镇腊海金村。本院在执行徐炳荣、普建英、徐小江申请执行车倩汀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209395.5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38000元,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车倩汀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不能在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8执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起学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