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40号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肖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清偿申请人肖某某装载费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