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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保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滕朝普、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朝普,彭敏,刘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保212号之一申请人:滕朝普,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卫,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申请人:刘晓莉,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的申请人滕朝普诉被申请人彭敏、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提供作为担保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XXX号恒茂国际华城XX栋X单元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滕朝普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XXX号恒茂国际华城XX栋X单元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何晓洁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