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娜娜与太原东大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娜,太原东大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828号原告:郭娜娜(曾用名郭莫愁),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辰,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东大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工疗路。法定代表人:孙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娜娜诉被告太原东大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郭娜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娜娜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郭娜娜负担。审判长 刘 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