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龙与被执行人余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龙,余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田龙,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余大华,男,汉族,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龙与被执行人余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龙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车辆转让款等29300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882元、执行费339元。经查被执行人余大龙名下的陕CNxx**车辆已被(2015)金执字第00374号案件查封执行,该车辆抵押权人为靳永亮,现被执行人余大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