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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君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观景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周育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君丽,女,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君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10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奎执行员  张集中执行员  王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