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宝仙、周金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仙,周金仙,任瑜娴,任康华,马荣良,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仙。申请执行人周金仙。申请执行人任瑜娴。申请执行人任康华。被执行人马荣良。被执行人马超。原告王宝仙、周金仙、任瑜娴、任康华与被告马荣良、马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仙、周金仙、任瑜娴、任康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荣良、马超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仙、周金仙、任瑜娴、任康华未实现债权51039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马荣良、马超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 洋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