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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刚与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刚,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925号原告王显刚,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代理人:刘登启,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系原告老板。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王维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刚与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刚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刚撤回对被告青海圣鼎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显刚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媛审 判 员  霍金德人民陪审员  李青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世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