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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年旺与宫飞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旺,宫飞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321号原告刘年旺,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宫飞剑,男,住普定县。原告刘年旺与被告宫飞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盛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侯慧婷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