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巧娟与贾蕊蕊、贾静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娟,贾蕊蕊,贾静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879号原告:王巧娟,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力,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军,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蕊蕊,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贾静蕊,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巧娟与被告贾蕊蕊、贾静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巧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巧娟负担。审 判 长 张纯举代理审判员 韩贝贝人民陪审员 李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