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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静申请执行郭晓伟丁玉荣邢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郭晓伟,丁玉荣,邢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2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郭晓伟,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丁玉荣,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邢珊珊,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纳贺市。本院在执行杨静申请执行郭晓伟、丁玉荣、邢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玉荣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银龙苑小区1号楼3单元206号房屋、丁玉荣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银龙苑小区1号楼38号车库。现因办理产权变更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玉荣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银龙苑小区1号楼3单元206号房屋、丁玉荣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银龙苑小区1号楼38号车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