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凤艳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凤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凤艳,女,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前郭县公安局),住所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赵凤艳因与被申请人前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赵凤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前郭县公安局承担。理由:1.前郭县公安局不具有对赵凤艳进行处罚的管辖权,北京公安机关对其训诫后,已对其进行了妥善处理,且证明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前郭县公安局在没有事发地公安机关移交函和移交违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不能行使管辖权;2.赵凤艳等人距离中南海1000多米,没有喊口号、打条幅;3.信访事项确实存在;4.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将信访一词篡改上访条例对其的约束,使信访人失去《信访条例》对其的保护;5.一、二审判决刻意删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即,移交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说明一、二审法院明知前郭县公安局行政主体即刻意掩盖;6.赵凤艳到北京信访并不违法,信访条例未规定到北京信访局属于违法行为;7.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的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未进行全面审查,应予撤销。本院认为,本案赵凤艳于2015年4月14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赵凤艳���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赵凤艳申请再审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赵凤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凤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凤艳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