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肇贵与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肇贵,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承办法官签署书记员 签署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02号原告:吴肇贵,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郧县,被告: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6层13号。法定代表人:高乐,总经理。原告吴肇贵诉被告武汉中南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吴肇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肇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肇贵负担。审判员钟小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