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和荣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阴市和荣燃烧设备有限公司,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破申2号申请人:江阴市和荣燃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30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德龙,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清利,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11日,江阴市和荣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荣公司)以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桂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通知了桂鲁公司。桂鲁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2017年6月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总资产为2011919151.12元,负债合计1474507338.27元,资产盈余537411812.85元,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其设备于2017年6月调试完毕进入试生产,即将具备初步还款能力,故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桂鲁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成立,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注册资本806360000元。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账面资产总计2011919451.42元,负债合计1474507338.27元,所有者权益537412113.15元。本院认为,桂鲁公司住所地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并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河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核准登记,该公司作为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清算应由本院管辖。根据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账面资产总计、负债合计及所有者权益数据,尚未达到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应进行清理债务的情形。申请人和荣公司对桂鲁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阴市和荣燃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强文静审判员 刘永健审判员 任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