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94号之一原告: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江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35#楼9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09503826。法定代表人:林锦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西亭自然村“金包银”D3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40544。法定代表人:林红旗,总经理。原告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清华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人民陪审员 林 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燕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