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鄂咸执补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英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咸执补字第00003号被执行人:石英男,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彭中华赌博团伙追缴资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石英男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咸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