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鄂咸执补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英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咸执补字第00003号被执行人:石英男,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彭中华赌博团伙追缴资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石英男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咸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