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勇与黄龙香、王玉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黄龙香,王玉华,毛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70号原告刘勇,女,1970年7月12日,地址:固始县。被告黄龙香,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地址:固始县,被告王玉华,男,1975年1月8日,地址:固始县。被告毛光平,男,1973年7月10日,地址:固始县。原告刘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玉华、黄龙香偿还原告刘勇借款六十万元,约定利率3.6%,被告毛光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刘勇��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