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3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雄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雄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39号之八被执行人周雄鹰,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1239号之八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雄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雄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雄鹰在光大银行38×××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68.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