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佰君与曹斌、刘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君,曹斌,刘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429号原告王佰君,男,194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曹斌,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刘燕,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街道人民××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君与被告曹斌、刘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佰君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