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喜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喜琴,李爱娟,林瑞,邢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332号申请人: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秦桂奇,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喜琴,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李爱娟,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林瑞,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邢瑶,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四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区和浙江省台州市的等值房产。担保人天津市海达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原静海电焊条厂东方仕嘉的9.16-13号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四被申请人林喜琴、李爱娟、林瑞、邢瑶的银行存款共计460万元或查封四被申请人名下的等值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天津市海达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镇原静海电焊条厂东方仕嘉的9.16-13号的担保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