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王廷洪,王泽现,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玉英,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廷洪,男,1977年3月3日,汉族,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泽现,男,1978年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五区9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丽琴。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廷洪、王泽现、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廷洪、王泽现、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廷洪、王泽现、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廷洪、王泽现、北京同鑫永合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